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橙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王啓安被告 羅美惠
柯貞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橙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啓安、羅美惠及柯貞伊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王啓安為址設臺南市○市區○○000○00號「橙冪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橙冪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芒果軟糖」及「達仁法式鬆餅」照片各1張,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至同年11月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因故取得告訴人 廖淳仰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芒果軟糖」及「達仁法式鬆餅」照片各1張,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芒果軟糖」及「達仁法式鬆餅」照片各1張至橙冪公司以帳號「chengmi888」所經營之蝦皮拍賣賣場,作為銷售商品所用,而以此方式侵害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
㈡被告羅美惠明知「燕麥穀物棒」照片1張,為他人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9年8、9月間,在苗栗縣頭份市某處,利用手機於網路下載上開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燕麥穀物棒」照片1張,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燕麥穀物棒」照片1張至其以帳號「chelsea_lo」所經營之蝦皮拍賣賣場,作為銷售商品所用,而以此方式侵害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
㈢被告柯貞伊明知「希臘捲心酥」照片1張,為他人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9年8月至同年11月間,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1住處,利用手機於網路下載上開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希臘捲心酥」照片1張,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希臘捲心酥」照片1張至其以帳號「a138171」所經營之蝦皮拍賣賣場,作為銷售商品所用,而以此方式侵害廖淳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因認被告王啓安、羅美惠及柯貞伊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橙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等人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第89至93頁及第97頁至10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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