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 曾筱媛 法定代理人 蘇淑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原告與被告 許連祥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7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