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0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018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0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2日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14日起至97年10月14日止,自撥款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
之6.86機動計息。如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
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
料被告丁○○自96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
255679元及自96年5月14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
期,被告應立即全數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
1份、還款繳息紀錄1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9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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