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王碧峰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中
華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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