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4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