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債權人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家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