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昱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市唐榮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4,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