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壬○○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貹岩律師被告甲○○
丙○○辛○○庚○○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 律師被告戊○○
丁○○己○○癸○○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 律師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
許雅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壬○○、甲○○、丙○○、辛○○、庚○○、戊○○、丁○○、己○○、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及等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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