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金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金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關於古金生之前科資料應補充為「古金生㈠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判決、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又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有期徒刑5月、6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37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中偽造文書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2962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6日、6月確定;㈢另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93年11月11日假釋出監,至98年4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同欄第8、9行之「愷他命2包(驗前淨重共49.083公克,驗餘淨重48.5326公克)」,更正為「即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之「扣案愷他命2包」,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古金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有如上開所載之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特別規定,又被告持有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一①、如附表編號二①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一②、如附表編號二②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或潮濕之功用,為便利被告持有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一│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48.5900公│││克,取樣0.5054公克,驗餘淨重48.0846公克│││,純度為94.3%,純質淨重45.8204公克)。│││②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二│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實稱毛重0.7030公克│││,驗前淨重0.4930公克,取樣0.0450公克,驗│││餘淨重0.4480公克,純度為97.8%,純質淨重│││0.4822公克)。│││②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