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丙○○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59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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