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