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婷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婷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婷婷因1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稽,並核與受刑人於本院所述相符(本院卷第9頁、第76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至11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均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另審酌被告所為之12次犯行,均為施用毒品或販賣毒品,其中販賣毒品犯行中,附表編號4至11部分之犯罪時間實均相近,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被告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暨審酌受刑人於本院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部分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8月08日108年05月01日108年05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35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9號108年度訴字第486號108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30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9號108年度訴字第486號108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18日108年08月20日108年08月20日備註編號1至11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13日107年05月上旬某日107年0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04日109年02月04日109年02月04日備註編號1至11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07月18日107年05月19日107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04日109年02月04日109年02月04日備註編號1至11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間某日107年5月上旬某日108年0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46、794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9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09日109年01月09日110年0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7年度訴字第755號109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04日109年02月04日110年06月30日備註編號1至11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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