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7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王美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宇龍 即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