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
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已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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