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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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80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6月8日96年度簡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於民國96年6月23日收受本院96年度簡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據,是自該日起,即生送達判決之效力。上訴人如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至96年7月3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6年7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上訴狀可稽,其上訴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之不合法上訴,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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