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