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施碧慧
凃懿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施碧慧前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凃懿玲即
凃春櫃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01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一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碧慧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凃懿玲即凃春櫃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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