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3號聲請人 徐張愛 上列聲請人與 劉葉玉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票號:CH261649)1紙之提示日(須為年/月/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6年
1月10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 陳明 系爭本票1紙是否請求利息及自何時起算利息(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6年1月10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