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債權人 劉金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翔興業有限公司曾文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高雄青年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債務人曾文英所立之切結書影本。
二、債務人日翔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曾文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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