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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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炳宏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炳宏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炳宏明知自己並未於總統府及行政院擔任公職,竟基於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之接續犯意,為下列行為:㈠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印製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繡有總
統府徽章及「總統府國策顧問林炳宏」字樣之藍色背心後,於民國104年9月27日16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隱私設定為公開致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並以其申設之帳號名稱「林炳宏」,張貼其穿著上開背心之照片,復於工作經歷上記載「在總統府擔任第一局第三科兼特任顧問」,以前述方式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
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印製載有「總統府特任顧問、行
政院政務督察(兼任)林炳宏」等字樣之名片後,於104年
9月間某日,穿著上開背心,至高雄市三民區寶泰里 黃正助 里長服務處,向黃正助反應鄰居盆栽擺設影響其停車之問題;又於104年下半年某日,穿著上開背心,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出示上開名片予該所所長 林正立 ,並與林正立閒談,以前述方式冒用公務員之服飾、徽章及官銜。
㈢嗣經民眾以民意信箱向總統府反應林炳宏自稱為總統府特任
顧問、行政院政務督察之情,總統府遂發函請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員警通知林炳宏到場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炳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正助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總統府政風處104年10月13日函、被告臉書社群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名單網頁列印資料、警務員兼所長林正立職務報告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59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查被告穿著繡有總統府徽章及「總統府國策顧問林炳宏」字樣之藍色背心、及持印有「總統府特任顧問、行政院政務督察(兼任)林炳宏」等字樣之名片出示予他人,足認被告主、客觀上均有積極主張其為我國公務員官銜身分之意思及行為,使人誤認其具有該公務員官銜、身分,其行為自符合刑法第159條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
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罪。又被告於事實一
㈠、㈡所述時間,以上開方式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之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而論以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之行為,將造成社會對被冒用之國家機關不良之觀感,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有竊盜及詐欺前案紀錄之品行(見本院卷第4至6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
1、27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59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00元(即新臺幣15,000)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一│繡有總統府徽章及「│1件│││總統府特任顧問林炳││││宏」字樣之藍色背心││├──┼─────────┼──┤│二│印有「總統府特任顧│1張│││問、行政院政務督察││││(兼任)林炳宏」之││││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