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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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周俊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0月23日南市交裁字第78-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查本件訴狀內當事人欄位部分,原告誤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名義提出本件訴訟,又誤載被告機關及代表人地址,起訴格式容有違誤。是以,受處分人應以「原告」之名義提出本件訴訟,並補正被告機關名稱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號」,以及代表人即該局局長姓名為「 張政源 」,代表人地址同上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