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聲請人 吳文生 相對人 何坤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26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7,038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