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吳佳霖 被告 張畇鋐
王世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