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范榆芸
周彥勝
一、債務人范榆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榆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彥勝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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