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6日向聲請人聲請現金卡,初次核貸額度為30,000元,借款期間自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一年,每次期滿經聲請人銀行書面同意,得繼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貸款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並於借款期間內不再調整,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險、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基於與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債務、實行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6日起至134年10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0月1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後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60,000元、⑵2,88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⑴94年10月13日至101年10月13日止、⑵94年10月13日至114年10月13日止,共分⑴84期、⑵240期,且均以每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於每月13日繳付,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075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又前開借款均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分別自94年10月6日、94年11月14日、94年12月10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計分別尚欠借款本金28,916元、457,998元、2,871,38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約定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3月29日新院雲民誠95拍131字第0636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34-26│建││5│79.00│10000分之236││├─┼───┼────┼────┼────┼────────┼─┼──┼──┼───────┼───────┼───────┤│2│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34-201│建││1│54.00│10000分之23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4│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1│││││││││1│陽台│3│平│全部│共用部││1│6│竹榮街30號3│東鎮竹東│鋼筋混凝│││0│││││││││0││.│方││分:竹│││1│樓│段竹東小│土造、7│││4│││││││││4││9│公││東段竹│││9││段34-26│層│││.│││││││││.││0│尺││東小段│││││、34-201││││6│││││││││6│││││4626、│││││地號││││9│││││││││9│││││4627地│││││││││││││││││││││││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7│││││││││││││││││││││││26、10│││││││││││││││││││││││000分│││││││││││││││││││││││之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