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曾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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