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4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映晨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350元│0000000000│02月12日││點七五││││302│起│││├──┼───┼─────┼──────┼──────┼───────┤│002│新臺幣│郭映晨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850│0000000000│02月12日│││││元│302│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