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蔡政宏
被   告  張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步英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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