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 羅慧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至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