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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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羅煉華 被告 郭玉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業經改行簡易程序,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