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方玉珂 (即 方氏 畜牧場)管理人 方文彬 聲請人方 廖淑貞 上列原告等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部分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2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聲請人方廖淑貞聲請參加訴訟部分,並不合於參加訴訟之程序規定,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理由詳附表編號3。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附表編號3之裁定得抗告,其餘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法律依據│├──┼────────────────┼─────────┤│1│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處分書顯示│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受處分人為方玉珂(即方氏畜牧場)│第236條、第105條│││,其負責人為方玉珂,並非方文彬,│第1項、第107條第│││惟起訴狀卻記載方文彬為管理人。然│1項第10款│││查方文彬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管理人,起訴狀將其列││││為管理人,其訴訟能力顯有欠缺,應││││補正足以證明方文彬同為受處分人或││││具完整訴訟能力之證據。││├──┼────────────────┼─────────┤│2│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3│原告之妻方廖淑貞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惟方廖淑貞於訴狀內並未陳明其有│、第43條第1項、第│││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2項│││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僅有一「考量││││當事人方玉珂身體狀況。」之未盡完││││整之陳述,不合右揭規定之程序,爰││││裁定駁回其聲請。││├──┼────────────────┼─────────┤│4│至方文彬、方廖淑貞如有必要,依法│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自得具狀向本院聲請為原告之輔佐人│、第55條第1項前段│││,輔佐原告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