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陳瑞芳 代理人林凱律師
林宜萍 律師相對人 陳玉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玉釵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玉釵(女,日治時期昭和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廳竹北一堡油車港庄189之1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