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72號聲請人 陳真真
尤達君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捏造罪名,行為人速執行,本案對照比對,法律10分畢業,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相關判決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且係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