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高玄韋 (即 孫還鳳 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玄祈 (即孫還鳳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宏益 (即孫還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5,750元│97年1月17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