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福亮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附表109年度聲字第556號陳福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家庭暴│拘役50日│民國108│臺灣臺中│109年│均同左│109年│││力防治│,如易科│年12月24│地方法院│5月13││6月22│││法(違│罰金,以│日、109│109年度│日││日│││反保護│新臺幣1│年1月15│沙簡字第││││││令)│仟元折算│日│242號│││││││1日│││││││││(2次)││││││├─┼───┼────┼────┼────┼───┼───┼───┤│2│家庭暴│拘役20日│108年12│本院109│109年│均同左│109年│││力防治│,如易科│月10日、│年度東簡│9月30││11月17│││法(違│罰金,以│108年12│字第165│日││日│││反保護│新臺幣1│月26日、│號││││││令)│仟元折算│109年1││││││││1日│月16日、││││││││(5次)│109年3│││││││││月30日、│││││││││109年4│││││││││月1日│││││├─┼───┴────┴────┴────┴───┴───┴───┤│備│編號1:││註│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2:│││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