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蔡旭田
(現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33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旭田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蔡旭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次,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38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等情,有該所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87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附卷可查。再者,觀諸上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足見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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