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王子議
(現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55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議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王子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其總分為40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處分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020號函及所附原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紀錄標準表、該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均影本附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後,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