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其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帆
一、債務人何其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三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何其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韋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