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0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林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參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