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7號
原告運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翔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