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1號聲請人李建興上列聲請人李建興因與相對人陳柏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建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查核。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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