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45號原告 伍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2.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清算人 蔡克己 、 林文華 ,監察人 王珊蓉 …」,究竟何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據記載明確,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被告既經廢止應進行清算,有無選任清算人?是否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或應以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特別代理人:如有必要,敬請鈞院選任」,是否被告無法定代理人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之情由及法律依據為何?適任特別代理人人選為何?是否確定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102年6月15日辭任董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到達被告?方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及董事辭任書原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