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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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謝勝英
被   告  簡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780元,
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
向原告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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