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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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7號抗告人 郭政錩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郭政錩與 許婉真 因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於家事訴訟事件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因與111許婉真因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立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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