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曹文龍 被告 孫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本件刑事被告孫淑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參考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