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盧子文 即豪雍精品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戴國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豪雍精品店(盧│合作金庫花蓮分│102年8月31日│19,005元│QY0000000│0000-000│││子文)│行││││-06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