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鄭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朝勝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鄭朝勝業於民國112年1月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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