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8號聲請人 楊靜薇 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叢國魂 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叢國魂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之姓名、出生別、存歿日期)及該親屬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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