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心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7號、109年度執字第1838號、110年度執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心宇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筱蘋【附表】受刑人陳心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2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34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348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日110年2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38號,於110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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