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2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交上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29號上訴人 黃張啓超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凌晨1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鎮○○路段(下稱舉發地點)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行為,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第四組交通小隊員警開立屏警交字第V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移由被上訴人處理。嗣上訴人於106年3月27日提出陳述書表示不服舉發,經被上訴人查明後,仍認上訴人違規明確,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3月20日以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自106年3月20日起吊銷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上訴人於同日收受原處分,因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僅係單純飲酒,並無駕駛汽車之行為,此由原審法院之勘驗筆錄記載即可得知,是上訴人並無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義務,被上訴人自不得以上訴人拒絕酒測裁罰上訴人,原審法院未察,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是否有酒後駕車乙事,並未盡舉證責任,原審法院以證人 朱見祥 與上訴人素不相識,衡情應無甘冒觸犯偽證罪風險等理由,而採信證人朱見祥之證言作成對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然原審法院未慮及證人朱見祥若坦承事實確與系爭舉發通知單不符,將面臨職務上登載不實之刑,而片面認定證人證述可採,顯有判決違背經驗法則之違法。(三)上訴人未有酒後駕車之行為,故拒絕舉發機關之酒測要求,然舉發機關員警片面認定上訴人有酒後駕車行為,經上訴人當場提出異議,員警竟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將上訴人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亦有違法等語。
四、經核上訴人前開上訴意旨,僅泛稱其並無酒後駕車之行為,卻遭執勤員警要求酒測等語,無非係重複其於原審之主張,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宋鑠瑾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